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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

云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实验实训中心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者:李菊香 发表时间:2022-03-01 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实验室是指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开展教学、科研、测试服务等活动的所有学院实验、实训工作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实验教学。各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根据专业发展积极进行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优化教学模式,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条 实验室要重视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制订并严格坚持仪器设备检查、维修制度,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证教学和科研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实验室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多渠道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工作在院长主管,副院长分管的领导下进行,实施学院中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中心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学校对实验教学的规划和目标,组织制定本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本学院中心实验教学计划、有关实验教学文件,在充分利用现有实验设备的基础上,提高实验开出率和设备利用率。

(二)全面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建设工作,包括组织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工作、建设方案的实施内涵建设、环境建设及改造、实验室建设组织项目的验收等。

(三)全面负责本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拟定学院实验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包括学院实验室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等。

(四)负责组织建立中心工作档案(包括实验室档案、实验项目、实验讲义档案、实验设备档案等),组织上报实验室各种报表、材料等。

(五)负责实验室对外联系工作和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开展对外服务,实行资源共享。

专业实验室学建设和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本专业实验室实验教学具体安排、准备工作。

(二)搞好本专业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好本专业实验室日常使用、维护、安全与环境管理等工作;本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培训、使用、维护、报修、安全指导等工作。

(三)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意见,配合学校各项实验室工作的推进。

第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委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实验室必须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早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经常对实验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根据学校、学院规定所有进入建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通过安全教育与培训,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经审批同意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应对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后才允许其进入实验室,讲明本实验室的安全规则、实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做好记录。

未登记实验室使用记录者不得进入实验室;未接受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未登记仪器设备使用者不得动用仪器设备。

第十条 实验室要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化学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按照学校规定审批,学院统一领取,各实验室按需向学院申请领取并严格做好保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记录台帐。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等各类人员化学试剂安全管理教育。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和改造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仪器设备的作用。仪器设备及耗材购买需按采购规定审批购买。对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及耗材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通过审批后按规定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实验室主任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同时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学校为准。国家、云南省、学校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实验室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详细实施细则。